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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生試劑-政協委員馮平:食品檢測方法不該入國標不應依賴儀器
更新時間:2014-06-20   點擊次數:771次

政協委員馮(feng) 平在提案中建議:修改《食品安全法》,“食品檢驗方法與(yu) 規程”不再作為(wei) 強製性標準。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,不應強製過度依賴儀(yi) 器等。

 

全國政協委員、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工程師馮(feng) 平日前在提案中建議:1.修改《食品安全法》,“食品檢驗方法與(yu) 規程”不再作為(wei) 強製性標準。2.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,不應強製過度依賴儀(yi) 器。3.明確及中一種zui科學、準確的檢驗方法為(wei) 相關(guan) 食品安全*的仲裁方法和複檢方法。4.相關(guan) 檢測機構可依據國家及選用適合範圍的檢測方法。

 

《食品安全法》頒布實施後,從(cong) 法律層麵上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管,食品安全總體(ti) 形勢穩中向好,但法律條款的有效執行尚需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。

 

食品檢驗方法與(yu) 規程列為(wei) 強製標準不利於(yu) 公平競爭(zheng) 。

 

依據《食品安全法》中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,食品檢驗方法與(yu) 規程標準由推薦性標準成為(wei) 強製標準。但全國政協委員、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工程師馮(feng) 平指出,食品檢驗方法與(yu) 規程總體(ti) 數量龐大,即便對同一檢測對象,也會(hui) 因檢測適用範圍不同和檢測手段各異而確有必要同時存在。檢測方法的進步、更新、淘汰較快,新的方法層出不窮。將“食品檢驗方法與(yu) 規程”列為(wei) 強製性,既影響標準的創新,不利於(yu) 檢測行業(ye) 的公平競爭(zheng) ,不利於(yu) 降低檢測成本,也影響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的嚴(yan) 肅性。

 

以檢測方法作為(wei) 強製標準具有很大局限性。

 

在提案中,馮(feng) 平分析認為(wei) ,在我國原有食品標準體(ti) 係中,檢測方法標準一直以推薦標準的形式存在。新修訂的標準,檢測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,要求強製執行。但以檢測方法作為(wei) 強製標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。

 

判斷食品安全與(yu) 否的基本依據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體(ti) 健康的物質以及該物質是否超過*。檢驗方法與(yu) 規程隻是手段,首先應該強調方法的準確度。其次,從(cong) 國情出發還要考慮經濟性和先進程度。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在國標(或行標)規定的範圍內(nei) 選用適宜的檢測方法。且上也沒有把檢測方法作為(wei) 強製性標準的。

 

馮(feng) 平在提案中舉(ju) 例說明,如:苯並(a)芘的測定,在《食品安全食品中汙染物*GB2762-2012》中僅(jin) 規定了《GB/T5009.27》為(wei) 檢測苯並(a)芘的方法,即紙色譜的熒光光度計和比色測定的方法。但現在采用液相色譜法(HPLC)的、早已麵世。如:《NY/T1666-2008肉製品中苯並(a)芘的測定液相色譜法》、《SC/T3041-2008水產(chan) 品中苯並(a)芘的測定液相色譜法》、《GB/T22509-2008動植物油脂苯並(a)芘的測定反相液相色譜法》等。現在大部分食品與(yu) 農(nong) 產(chan) 品的汙染物*均按照GB2762-2012標準執行,檢測時對照GB2762-2012中苯並芘的*對產(chan) 品中進行判定,方法必須依照GB/T5009.27,其他檢測方法無效。盡管新的標準方法準確度高、出結果快,但檢測機構不能合法使用,影響了檢測效率和社會(hui) 效果,並且造成社會(hui) 公共資源的極大浪費。

 

又如:GB2762-2012中規定鎘(Cd)的檢測方法為(wei) GB/T5009.15,此方法為(wei) 原子吸收法,而隨著檢測技術發展,新的檢測手段“電感耦合等離子體(ti) 質譜法”(ICP-MS)法也已經出台,如《SN/T0448-2011進出口食品中砷、汞、鉛、鎘的檢測方法》采取了(ICP-MS)法,但因GB2762-2012隻準許使用GB/T5009.15規定的方法,限製了新技術在檢測工作中的使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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